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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监督条例颁布通告: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9年6月20日,颁布产品市场监督和合规的修订 (EU) 2019/1020 以及修正指令2004/42/EC,欧规 (EC) No 765/2008和 (EU) No 305/2011,并于2019年6月25日在欧盟L169官方期刊发布。

 

市场监督条例和相互承认条例都反映了欧盟的目的在于通过确保遵守和执行产品立法加强对欧盟单一市场的信任,同时改善和促进欧盟各成员国对商品的相互承认,强烈要求市场监督机构与海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及各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不断在加强。市场监督机构有权以虚拟身份购买产品进行检查,封锁被视为危险产品的销售网站,并对其处以重大处罚。

 

近期,经相关权威机构数据统计显示,进入到欧盟市场的不符合法规产品、甚至危险的产品呈现增长的趋势,最近的一次市场调查显示,被抽查到的电子电器产品有60%存在不符合欧盟法规的情况。这些不符合法规的情况,除了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安全隐患之外,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有鉴于此,欧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加强海关管控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的力度,同时也更充分的利用现有市场监督的IT系统,如: RAPEX(快速警报系统)和ICSMS(市场监督信息系统)。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和官网链接:

Regulation (EU) 2019/1020 on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

Regulation (EC) 765/2008 sets out the requirements for accreditation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relating to the marketing of products.

Decision 768/2008/EC on a common framework for the marketing of products contains provisions on market surveillance, obligations of businesses, traceability and safeguard mechanisms. These provisions are being incorporated in sector specific legislation.

Directive 2001/95/EC (the 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 contains additional market surveillance provisions, notably for non-harmonised consumer products.

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9R1020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9/TBT/EEC/19_425200_e.pdf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61458991128&uri=CELEX:32019R1020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颁布的目的:

旨在通过以下方式改善欧盟的产品合规管制:

1. 为经济经营者制定规则和程序

2. 加强对欧盟统一立法所涵盖的产品的市场监督

3. 为欧盟的控制提供了一个框架互认基础

4. 这些措施将对网上销售产生最大的影响

 

欧盟市场监督-供应商的新任务:

市场监督条例禁止在市场上投放某些产品,除非确定在欧盟设立的经济经营者负责确保提供合格文件。如某一产品存在以下风险,请立即通知市场监督局。

1. 货物的制造商

2. 进口商(如制造商未在欧盟设立)

3. 获授权代表

4. 在欧盟没有设立上述任何一家公司的情况下,提供履行服务

5. 这项规定适用于“市场监视条例”(见第4条第(5)款)所涵盖的某些货物,包括建筑产品、机械、玩具、无线电设备、压力设备以及电气和电子设备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相关定义:

1. 在市场上销售:是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在联盟市场上分销,消费或使用的任何产品供应,无论是作为付款还是免费

2. 投放市场:意味着首次在联盟市场上提供产品

3. 市场监督:是指市场监督机构开展的活动和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产品符合适用的联盟协调立法中规定的要求,并确保保护该立法所涵盖的公共利益

4. 市场监督机构:是指成员国根据第10条指定负责在该成员国境内进行市场监督的机构

5. 制造商:指制造产品或拥有设计或制造的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并以其名称或商标销售该产品

6. 进口商:是指在国际电联内设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将产品从第三国放入联盟市场

7. 经销商:是指供应链中除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在市场上销售产品

8. 履行服务提供者:是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提供以下至少两种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仓储warehousing, 包装packaging, 寻址addressing and 发送dispatching,不涉及所涉及产品的所有权,不包括以下定义的邮政服务。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7/67/EC第2条第1点(31),欧洲议会第2018/644号条例(EU)第2条第2点定义的包裹递送服务理事会(32),以及任何其他邮政服务或货运服务

9. 授权代表:是指在国际电联内设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已经收到制造商的书面授权,代表其就与制造商在相关联盟协调立法下的义务或根据本规例

10. 经济经营者:是指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履行服务提供者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必须承担与产品制造相关的义务,使其在市场上销售或投放他们按照相关的联盟协调立法服务

11. 纠正措施:是指经济运营商为市场监督机构要求或经济运营商主动提出的任何违规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12. 风险:是指发生危害的可能性与该危害的严重程度的组合

13. 产品存在风险:是指产品可能对工作场所的人员健康和安全,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环境、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并受适用的联盟协调保护立法,其程度超出了与其预期目的相关的合理和可接受的程度,或在相关产品的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包括使用期限和适用时,其投入使用、安装和维护要求

14. 产生严重风险的产品:是指存在风险的产品,根据风险评估并考虑到产品的正常和可预见的使用,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和程度的组合损害严重程度被认为需要市场监督机构的快速干预,包括风险影响不是立竿见影的情况

15. 召回:是指旨在实现已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产品退回的任何措施

16. 撤回:是指旨在防止供应链中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的任何措施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职责规定:

1. 市场监督当局必须对产品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在指定实验室内进行测试和检查

2. 抽查用于市场监督的产品必须遵循基于风险的方法,同时考虑到该产品相关的危害、消费者投诉、违反欧盟规定的投诉等

3. 市场监督局通过统一的产品检查规则不断地查明违规产品的具体风险或严重违反欧盟立法的情况

 

欧盟市场监督局的权力:

1.进入任何处所的权力

2. 取样的权力

3. 有权要求经济经营者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包括产品的回收、召回或销毁)

4. 如果经济经营者不采取适当和相称的措施的权力

5. 施加惩罚的权力

6. 从网站中删除内容或限制访问在线界面的权力

7. 在一个成员国被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在另一个成员国应推定为不符合规定

 

欧盟市场监督的重要性:

市场监督对于单一市场的顺利运作至关重要。它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安全,以及惩罚那些忽视规则的不公平竞争企业。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框架:

1. 与产品内部市场专家组的国家代表定期接触和进行政策讨论

2. 关于市场监督计划的信息交流

3. 对行政合作集团的财政支持

4. 市场监督联合行动的补助金

 

5. 提供RAPEX(快速警报系统),以便在欧盟国家和欧盟委员会之间快速交换信息;

http://data.europa.eu/euodp/en/data/dataset/rapex-rapid-alert-system-non-food

RAPEX成立于2004年,现由一个由欧洲委员会协助的31个国家当局的经验网络运营。RAPEX是强制性的,必须由所有欧盟成员国使用。该系统允许欧洲市场监督机构通知其他欧盟国家的检查机构和消费者。如果单一市场上出现非食品,不合规产品并造成高健康或安全风险,执法机关可以迅速跟进通知并筛选市场,看是否存在这些不安全的产品

 

6. 提供ICSMS(市场监督信息系统),供所有市场监督机构使用;

https://webgate.ec.europa.eu/icsms/

ICSMS可以交换和存储有关检查结果的信息,它代表一个IT平台,其目的是促进欧洲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有关不合规产品的信息可以快速有效地共享。该平台有两个部门:内部和公共部门,目的在于确定所有有缺陷或危险的产品,并在适当的时候采取所有必要的纠正措施。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适用的CE认证指令的范围: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带来的影响:

市场监督对网上销售和电商平台的重大影响:

尽管市场监控条例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但它将对跨越欧盟边境的在线销售、企业在欧盟之外的B2C销售以及欧盟的消费者产生最大的影响。目前,对于这类B2C销售,没有企业正式负责监管合规。消费者是“进口商”,负责合规:他们应该确保他们从欧盟以外的供应商网上购买的产品符合欧盟的规定。实际上,他们很少这样做,也没有激励措施,也没有惩罚经营者控制自己的遵从性。这种情况即将改变,因为“市场监督条例”要求非欧盟供应商在欧盟有一名代表,如果没有代表,则由履行服务提供者负责。履行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下列至少两项服务的个人或公司:仓储、包装、寻址和发送,而不拥有所涉产品;快递公司和邮政公司被具体排除在外。

 

市场监督制度对广大厂商的影响:

随着欧盟市场监管越来越严格,惩罚力度越来越大,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代理商、授权代表,还有网络销售商和电子商务平台商的仓储、物流、包装、派送等履行服务提供者都必须面临巨大的挑战和肩负重要责任。所以,广大制造厂商需要在欧盟境内有一个授权的代表或伙伴。该授权的一方的信息需要体现在产品或者随附的文件上面,并且被授权方需要具备产品符合相关协调法规的信息或资料。如果没有符合这个要求,则货物可能会被扣留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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